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高水准的MSDS的难点在于:
1)除了测试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外,测试化学品的毒理数据费用太高。如果化学品是复合品或掺有添加剂或存在反应副产品, 那么编制者就很难对该产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供应商提供的MSDS存在错误或失实,或故意隐瞒有害信息,造成用户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用户往往要求MSDS的提供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的不同要求。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
各个国家关于SDS/MSDS的标准介绍:
国际:联合国GHS制度第六修订版本、ISO国际通用版本
中国:中国GB版本
美国:OSHA版本、 ANSI版本
欧盟:欧盟CLP版本、EEC版本
加拿大:加拿大HPR版本、WHMIS版本
日本:依据日本JIS Z 7253:2012
新西兰:依据新西兰HSNO版本
这里篇幅有限,就重点介绍中国、美国和日本的标准内容吧:
中国 - 中国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该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发布,2000年6月1日实施,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
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B 57-92)
12)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
1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4)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
美国 - 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险工业化学品.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制定。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制定的关于MSDS格式与编写内容的规定。
1)有毒物质控制法案
英文简称,TSCA法案。与欧盟REACH法规相似,旨在对美国市场内流通的化学品进行监管。并对需要提供MSDS的化学品做出规定。
2)危险物品运输法
3)洁净空气法修正案
4)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5)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6)毒性物质包装及危险预防法
7)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8)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日本 -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是日本唯一导入GHS的法规,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类标签有关规定,以规范日本国内MSDS编写及内容要求。
1)毒物及剧物取缔法
对日本关于MSDS中物质归类做出规定
2)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
英文简称PRTR法,是日本针对化学品MSDS的编写及使用所出台的法律条文。为日本化学品提供了MSDS与安全标签要求与依据。
3)消防法
4)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
5)大气污染防治法
6)水质污染防治法